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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后政府官员该如何处理

2022-08-01
为了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树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不准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或者身份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二、接待来电来访,不准态度蛮横、言语粗暴、相互推诿、私自许诺。 三、不准违反回避规定,承办行政复议案件。 四、不准隐瞒事实真相,随意取舍证据。 五、未经行政复议机构指派,不准擅自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六、不准就未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等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咨询意见;不准了解其他案件的审理情况和为该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等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 七、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保密。不准向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等当事人、案外人透露案件审理情况。 八、不准私自会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准接受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吃请和其他娱乐休闲消费。 九、不准接受与其职务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馈赠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十、不准借用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等当事人的财物和让其报销各种费用。 十一、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不经单位指派或领导同意,不准个人协调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代理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二、不准利用行政复议工作的身份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声誉,为配偶、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三、不准参与可能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廉洁形象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给行政复议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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