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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相抵规则,是指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当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民法典》对这一规则进...
损益相抵规则,是指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当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民法典》对这一规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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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相抵规则,是指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当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民法典》对这一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主要理由在于以下三点:1、人身保险目的不在减轻加害人责任;2、人身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合同之债的关系,后者是侵权之债的关系。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不属于同一原因,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应适用损益相抵;3、人的健康本来就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不能和有价的财产损失填补原则相混淆.
1、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前提条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2、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3、责任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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