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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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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减免其违约责任的,从其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房屋买卖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话,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赔偿损失。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即生效,不需要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实际交付作为生效条件,合同生效后任何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都可能引起违约责任的承担,即负担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对方是因您提供的房屋质量有问题而不按合同而该项可能成为他不承担违约金的理由。因此倘若对方确有证据证明您提供的房屋质量有问题,则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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