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一、业务概述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二、复议范围 (一)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⑴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⑵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⑴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⑵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1/8页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⑴罚款; ⑵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⑶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⑴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⑵不予抵扣税款; ⑶不予退还税款; ⑷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⑸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⑹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4、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传统外,其他地域并不适用。陪审团只对事实做出判断,而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裁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18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810人已浏览
2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