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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该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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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话 被申请人:**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分期开发,应分期清算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申请人在建设过程中是分栋审批许可,统一规划,陆续建设,如拆迁补偿费、配套设施费等相当大的成本是难以准确分割,时至今日仍在发生。被申请人以**年底的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为基数,再按建筑面积比例法在各期之间分摊,将会导致一期工程可扣除的成本减少,增大一期工程的增值额。基于成本无法准确确定的原因,该项目完工之前采取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方式符合税法规定,并不影响最终的税收清算,且被申请人的下级机关也是按此规定实行预征的。被申请人在稽查中否定下级税务机关的预征行为,实行土地增值税分期清算是错误的。
申请人(公民):姓名性别年龄 职业住所 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职务地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业 律师证号住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职务地址联系电话 第三人(公民):姓名性别年龄 职业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职务地址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 2、其他有关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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