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人员就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人员就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是小金额的借贷关系,债权人只要持有债务人的借条或者是欠条,就可以证明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了。不需要再提供额外的证明了。但是如果是大金额的借贷关系,除了借条或者是欠条外,债权人还需要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或者是债务人出具的收条等,来证明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对借贷关系的证明不再是债务人的责任,而是债权人的责任。
1、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2、《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2、《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3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