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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公安机关关于更改姓名的有关规定,你改姓,跟变更姓名一样。也需要按这个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内...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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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及时限: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需上报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后,2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小孩需要申请更改户籍系统名字,需要监护人陪同带上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户籍部门咨询办理的,由于名字更改影响到户籍以及学籍等系统,一般比较难进行更改。 公民姓名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办理: 1、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工作单位或居(村)委或在读学校同意证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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