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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或医院有过错时担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害,医生或医院有过错时担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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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应该遵守相关的诊疗规范,因违反诊疗规范的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患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医疗技术上的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但是民法典还规定了三种特别的免责事由,其中一项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即使没有救活,也不承担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生失误导致患者受损害由医院承担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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