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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挪用资金的,涉嫌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
挪用资金,导致资金无法收回。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02年5月14日川高法[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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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 第一、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第二、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并且犯罪主体实施以上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若满足以上要件,则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1、挪用他人财产要区分是挪用的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 2、如果是挪用个人财产,要判断其主观故意,如果只是暂时挪用别人交自己保管的资金,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涉及民事赔偿;如果有占有的故意,则可能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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