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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单位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⒉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
(1)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2)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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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向纳税人扣税。纳税人可以拒绝非正式扣税凭证。(2)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包括每个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在内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1)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2)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规定: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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