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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是指如果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人可以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并且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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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不是法定权利,我国《宪法》等法律对此并无规定,但是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规定了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房屋租赁中,通常有“优先承租权”这一说法。但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近日的一项判决表明:优先承租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房主在房屋租赁期满后有权将出租房屋向社会公开投标招租。2004年12月31日,长汀县房管所与俞如鑫签订了《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俞如鑫向长汀县房管所承租店房一间,租期一年。期满后若继续出租,俞如鑫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2005年10月19日,长汀县房管所发出《关于按期收回店房的通知》,对出租的店房期满后不再续签,将收回店房进行公开招标出租。11月25日,长汀县房管所以现场竞价方式进行招标时,俞如鑫租赁的房屋被另一人以每月租金750元的价格竞得租赁经营权。但俞如鑫在租赁期满后拒不归还租用的房屋,长汀县房管所遂将俞如鑫告上长汀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俞如鑫向原告归还所占用的房屋,并自2006年1月1日起至交还店房之日止,按每月750元向原告支付店房占用费。法官指出,虽然双方在原租赁合同上有约定,但该合同因期满而终止,要重新确立租赁关系,需依投标方式进行,但被告未参加招标投标,放弃了与原告订协议的权利。因此,优先承租权已不存在。
一、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二、拖欠租金的租户具有优先购买权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要双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关于对《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解,需要明确以下四点: (1)仅限于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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