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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不能对抽象的行政为提出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
《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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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并告知对方。
一、了解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2、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3、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二、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要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 4、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三、受理阶段。在该阶段,法院要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 1、法院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法院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3、法院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五、开庭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六、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注意,行政诉讼一般不以调解结案,但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判决有以下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二审。 七、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要提起行政诉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 不能对抽象的行政为提出起诉。 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 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注意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此外,提起行政诉讼还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原告主体要合格;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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