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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不属于行政行为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不属于行政行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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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进行责任的认定是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受理。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只对该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性和约束性的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检查、调查情况和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这个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事件的证据使用,这个责任认定没有处分性,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交警部门对于交通事故所进行的认定是不属于行政确认的相关范畴的。 2、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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