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行政诉讼关于回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以及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对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制度。那么需要避免哪些具体情况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于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上述人员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曾经担任过本案某一审判阶段的审判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相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和审判,曾经担任本案起诉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5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