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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
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盗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盗窃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与机动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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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盗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盗窃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答复:你好,你咨询的问题不是很具体,我们无法具体的进行回答,现在将有关的司法解释提交给你,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若当事人被他人盗取的机动车辆具有肇事情形,则应当由盗车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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