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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机动车肇事后造成被盗人物质损失的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022-0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即名义车主免除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只能依法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要求损害赔偿。 ①最高院批复只是明确规定被盗机动车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也包括不承担垫付责任。 ②车主在机动车被盗、被抢后,务必及时报案,以免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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