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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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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退伍军人安置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 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2011年,全国人大修订了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首次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了重大改革。条例出台前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要是政府通过指令性给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给农村退役士兵适当的经济政治优待来体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计划经济条件下靠政府指令性给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做法难以为继。因为安排工作难,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愿望降低,部分已经入伍的士兵不能安心服役,直接影响国防和军队建设。因此,必须改革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安置办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改革发展需要相协调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2、区别对待,优先安置政策。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4、鼓励“自谋职业”政策。 5、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 (二)农村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1、复员安置。2、转业安置。3、退休安置。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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