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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
标的物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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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风险是什么合同风险是指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它有两个特点: 1、合同风险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一经发生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风险的对立面是机会,它会带来收益。 2、合同风险是相对的,可以通过合同条文定义风险及其承担者。对风险的定义属于双方责任划分问题,不同的表达,则有不同的风险和不同的风险承担者。如在某合同中规定,“乙方所用进口材料,机械设备的海关税和其他相关的费用都由乙方负责交纳”,因为合同规定进口材料和机械设备的海关税由乙方交纳,所以国家对海关税的调整的风险承担者是乙方,如果国家规定,该工程进口材料和机械设备免收海关税、则不存在海关税风险。二、买卖合同的风险何时转移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1、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转移风险。2、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 3、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转移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物权有三种,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又可概括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物权变动遵循公示公信原则,风险转移为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即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动产=所有权+交付。
一、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1)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转移风险。 (2)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 (3)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转移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二、承揽合同风险的承担在承揽合同中,风险是指工作成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原因而毁损灭失,包括劳务、材料和损失。该风险之分配,应视由谁提供材料而有不同的归责: 1、在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材料与劳务的风险应分别决定负担归责。关于材料的风险,原则上应由承揽人负担,但属于不可抗力的,则由定作人负担。关于劳务的风险,该风险在受领前,应由承揽人负担,即不得请求报酬;在受领后或受领延迟后,由定作人负担,即仍应支付报酬。 2、材料由承揽人提供时,工作成果交付之前,由承揽人负担风险;交付之后或定作人迟延受领的,由定作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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