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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与财产分配的司法解释是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
参与财产分配的司法解释是: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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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破产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 管理人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尚欠该破产企业款(写明款项性质)××元,且该债权已由××人民法院以(××)××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破产管理人经调查,并与债务人×××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家,债权总额达××元,而该债务人现在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exila 20xx年x月x日
在现实法治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被告人不主动依法执行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被胜诉的当事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可是,被申请强制执行人在此被申请执行的财产经济外,再也没有可供强制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济了,这就出现了其他的债权人也需要依法参与该执行分配的问题。在此,本文探讨一下这个方面的问题。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一切事物的产生、存在、变化、运动、发展都是有条件的,没有条件的产生、存在、变化、运动、发展都是不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分配自然也不列外。咱们来探讨一下,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已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物或者经济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合法、稳当、严肃行事的需要,笔者认为,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个条件:应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事实上的实际产生。如果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没有产生债权债务的客观事实,只是凭空想象的债权债务,或者凭空要求的,就无权参与这样的分配。 第二个条件:要求参与执行分配的债权,必须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所谓的债权人如果认为自己与被申请执行人具有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没有合法、正当、有效的证据,光凭口头表达的所谓事实是不能参与执行分配的。 第三个条件: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已经确定的。也就是说,这种债权债务不仅已经产生,而且与债务人没有争议,是已经债权债务人一致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虽有争议,但是已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法定程序判决或裁决,已经产生了有效的可以依法执行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明确债权债务和债权债务执行金额的法律文书。 债权人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依法申请参与执行分配,让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分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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