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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财产分割我国有如下规定: 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我国《》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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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的,是对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当头棒喝!!众所周知,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上述规定、解释,应该是明确的。原以为,大家都该知道这个变化。但问题是,社会上对于这个变化却不甚了解。甚至一些比较接触法律的人士,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彩礼返还纠纷称为婚约财产纠纷。也就是男女双方因婚约的解除,如何处置婚礼彩礼而引发的纠纷。法律意义上的彩礼,一般是指按照当地习俗,通过媒人给付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其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两点: 1.彩礼的订立以将来保证成就婚姻为目的的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是男女双方或各自的父母在结婚前,为保障成就婚姻而先达成的一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契约或协议。在婚约达成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物品,以表双方的诚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彩礼。 2.彩礼的给付时间一般是发生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的前后,也有大量发生在仪式上。给付的数额一般都需由中间人从中按习俗商定,有时还需要通过中间人从中完成交付。这种情况的财物给付行为既不属主动赠与,亦不能认定是主动索取。对于平时男女双方及其家人、亲属相互之间的金钱赠与,数额较小,不属于彩礼。在谈婚期间,男女双方相互往来,由一方给付另一方或者双方相互给付的财产,包括烟、酒、食品、化妆品、少量衣物、礼尚往来的小额礼金及等费用都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修正后的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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