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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国食药监复决字〔〕号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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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帮到你!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会后及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会议讨论研究的具体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扩散。传达贯彻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需要广泛宣传的,新闻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媒体报道,新闻稿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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