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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追加女方名字当然属于共同财产,这个只要带着他们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去办理就可以,实际上就是追加一个共有人,发给女方...
动迁前的房屋属于丈夫自己,迁后楼房剔除原平房价值后属于夫妻共有债务属于共有。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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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房屋产权的归属是按照房产证上所有权人来判断的(例外:除非有另外的约定,否则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产,产权证上即便只有一方名字,也是共同财产)。因此,房产证是婚前取得,是您老公的个人财产,因有按揭,婚后发生的按揭有一半是您的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按您的说法,若您老公同意给您做个共有权证,那么该房产就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房产证上不增加您的名字,因房产的归属是是以产权证为依据的,您与您丈夫之间的协议只能是合同上的权利,若您丈夫到时反悔,您无权主张房产,但有权要求您丈夫赔偿您的损失。这样比较麻烦的,如有可能,在产权证上加您的名字,对您的权益最有保障。
解答如下: 1、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6、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一,婚后一方爸妈赠与财产,产权判定归属该方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所有,应当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予以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限定,赠与是合同两方的法律做法,必须在两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当事人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的,赠与合同的主体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应该不难确定。但在娃儿结婚后,一方爸妈赠与财产时,出于婚姻家庭传统观念,往往无签订书面赠与合同,赠与财产的权属到底归夫妻共有所有还是一方个人所有,《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第一款的上述限定为了实现与《物权法》的衔接,以“产权登记”作为认定赠与人赠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确定了“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即由谁所有”的受赠人推定规则。问题在于,该条限定仅适用于赠与房屋等不动产,并不包括汽车等动产。二,婚后一方爸妈赠与汽车等动产,应推定其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对夫妻两方的赠与。首先,汽车隶属动产。动产与不动产以可否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可否会损害其价值作为区分准则,所以,汽车、飞机、船舶等价值虽较高,但仍归类为动产,仅因其必须依照《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的限定,适用不动产的登记规则,才被称为准不动产。汽车等动产或准不动产的登记差别于房屋等不动产的登记在于,前者动产物权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后者则采取登记奏效主义。奏效裁判将汽车归类为(准)不动产,进而适用《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第一款的限定确定汽车的权属,属适法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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