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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依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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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因此,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明确了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并非某一家庭成员。家庭承包经营权归全体家庭成员共享。当该农户中的某一家庭成员死亡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仍归该户剩余的家庭成员共有,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因此,只有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发生继承。关于家庭承包经营权,只有当该农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即“绝户”时,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继承,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但耕地和草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并不发生继承。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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