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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 相关法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也明确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除权除息是指上市公司向现金股息或红股股息发放时,扣除股票市场价格中包含的股东领取股息的权值而进行的价格调整。除息日购买公司股份的股东可能不享受股息分配或分配。除权是股票送转股,配股当天用前一天的收盘价减去含权差价,即除权。除权当天股票名称前加XR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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