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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
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中止贯穿于行政诉讼各个阶段,它不仅能够保障诉讼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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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刑事诉讼中止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案件起诉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逸,导致案件长期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审理。2、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案件不能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暂停审理,并按照公诉或者自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在审理自诉案件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审理。暂停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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