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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
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答辩状要了解以下几点: 1、被告不适格的,请求法院通知原告变更。 2、原告的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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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不服该处罚决定,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对于败诉的行政诉讼能再做出处罚,但必须按照判决的内容执行。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为六十日;但是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人员向其负责人申请,可以适当地延长,但是负责人可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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