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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频...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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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预期不还,产生利息和滞纳金正常情况下不会告你恶意透支只会对信用产生影响但金额太大或连续逾期太久一般指三个月以上不还的有可能会被起诉
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和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怎么确定 一、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有四大类,分别是: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四类情形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不同的, 第 一、 二、三种情形的起点是5000元以上,第四种情形的起点是10000元。 二、与之相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标准和量刑标准也不同,分别是 1、额较大标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标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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