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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来说就是在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了以后,因为一方或者双方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得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两点:第...
有法定终止合同的原因时,享有终止权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但需要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当通知达到另一方时,合同终止。根据《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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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因此,在双方未做其他说明的话,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法律依据】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就会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则按当事人约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二条 第 一、二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非正常终止,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 合同的解除效力的确定: 1、双方约定解除中,条件未成就。 2、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3、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 4、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 6、虽发生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的实现等。程序方面包括: (1)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 (2)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该解除权消灭。 (3)未履行通知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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