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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该案件移交检察院之前,让调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监察委案管部门将案件材料和《起诉意见书》移...
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内部审理后,向委员会委员会会议提出政府处分意见、纪律处分意见(党的纪律也备案),是否移送检察机关。需要移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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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对相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该案件移交检察院之前,让调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监察委案管部门将案件材料和《起诉意见书》移送至当地检察院案管部门。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1、一般刑事案由检察院移送法院,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移送,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间一般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一般刑事案由检察院移送法院,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移送,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间一般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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