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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有权查阅案卷?

2024-11-26
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当事人都有权查询与本案相关的各类文件资料的法定权利,这项权利不仅适用于当事人本人,还包括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 在执行查阅权的过程中,请注意不要妨碍案件正常审理进程的基本原则。如果有必要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尽早与负责处理案件的书记官或审判人员联系并预约时间。考虑到已完成审理程序的案件的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也具有查阅相关材料的权利,但主要是为了申请再审。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的方式,提出回避申请、收集证据、展开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以及申请执行等诉讼行为。在查阅案件材料的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权对这些材料及法律文书进行复印备份。 关于具体的查阅、复制范围和操作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将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尊重诉讼程序,切实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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