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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办结营运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营运车辆和驾驶员治安备案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营运,不得超范围营运,不得在异地营运,但是根据乘客要求,可以将乘客送达异地或者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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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中的客运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一)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二)擅自更改车体颜色的;(三)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不符合规定的;(四)车载通讯、安全监控和电子调度服务设施不规范的;(五)未在规定位置公开经营者名称、租价标准、监督电话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六)其他不符合客运服务规范要求的。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未到期的继续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并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继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可以优先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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