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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后返聘人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调整; 2、返聘人员与雇主发生争议,按照双方协议及雇佣关系处理; 3、所以说返聘人员离...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因此,退休人员发生工伤,一般视为一般侵权行为,按侵犯人身权利进行赔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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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制度建设,退休返聘人员管理有章可依,明确返聘岗位和返聘人员基本条件,终止和解除协议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事务。 (二)应尽量减少使用返聘退休人员,确需返聘退休人员的,应充分了解返聘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只能安排返聘人员在非危险性岗位工作,且聘用期限一般不宜过长。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及时掌握返聘人员健康状况,对于健康状况出现问题的及时解除劳务协议。 (三)对于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岗位,或不需要返聘人员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的岗位,可以采用合作或者承揽之类的方式,而非劳务雇佣的方式。这样,在合作或承揽等合同关系中,合作方和承揽方自行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可采取为返聘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协议中约定在返聘退休从事履行返聘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的,首先由相应保险进行赔偿,并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退休人员发生事故,视为一般侵权行为,按侵犯人身权利进行赔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是治疗和康复费用的合理费用。因为它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单位对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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