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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在出庭应诉时,能否委托代理人?

2025-01-11
作为行政复议制度中的当事人,当我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某项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寻求申诉。这种形式的申诉旨在通过向比原行政机关更高一层级的行政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重新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定或判决。进一步来说,当普通民众(包括个人、组织及法人等)认为某个行政部门的行为存在违法现象,甚至可能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时,便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审查与核准原有行政行为的申请。此行政机关随后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和特定程序,对该项申请进行严谨审慎地审查并最终形成判断。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无法亲自参与,则有权委派一位或两位代理人代为宣誓主张。那么,究竟何类人士可以获准受托担任此类代理人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明确规定了三种主要类型。首先,最为普遍且常见的群体便是律师以及其他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者;其次,申请人的亲属或经常共事的同事朋友亦具备权利受托成为代理人;委托人亦可是申请人的职业机构、当前所处社区,或是经由其他相关社会群体、组织共同推举的代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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