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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征收机关应当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进行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这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条例》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售。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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