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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登记手续基本与结婚登记手续一致,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1)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带上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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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1、再婚办理结婚证的程序同初婚相同; 2、需多带上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3、原配偶死亡的需带上原配偶死亡的证明。第一次婚姻关系解除时如果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办理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第一次婚姻关系解除时如果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中国公民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外国公民需要提供护照、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开具的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双方均需提交由我国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及本人照片,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人民政府部门或其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居民、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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