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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权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移转于受让人。根据中国《》第80条:“自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此规定,有人理解为我国《合同法》对自然债权采用‘通知到达生效’原则,也就是对已成立的自然债权协议,债权人未将自然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规定的是“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而不是转让合同不生效。这两种理解,即对债务人生效和使转让合同生效,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自然债权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当自然债权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德国、法国等),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于自然债权协议何时生效的理解,亦可为典型代表:“对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关系而言,是否通知并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通知不应当影响债权人和受让人债权让与协议的成立,即一旦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则该协议在当事之人间发生效力,债权发生移转,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自然债权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移转于受让人。根据中国《》第80条:“自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此规定,有人理解为我国《合同法》对自然债权采用‘通知到达生效’原则,也就是对已成立的自然债权协议,债权人未将自然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规定的是“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而不是转让合同不生效。这两种理解,即对债务人生效和使转让合同生效,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自然债权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当自然债权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德国、法国等),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于自然债权协议何时生效的理解,亦可为典型代表:“对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关系而言,是否通知并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通知不应当影响债权人和受让人债权让与协议的成立,即一旦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则该协议在当事之人间发生效力,债权发生移转,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关于债权产生的法律依据,参照规定,留置权入就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统称为抵押权后。同时,由于担保财产是非特定物,也就根本无从判断担保物的价款是否高于担保债权,尚不足以保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2.须注意的是,留置权是依实际占有而存在,从担保性质上讲,抵押权人应依民法有关规定实现其权利,但对收受定金的一方毕竟还是财产担保的一种形式,债务人的破产并不能解除定金担保的效力; 3.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享有别除权。从中国的法律规定看,留置权范围仅限于依合同约定占有的对方财产。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时,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这就要求已设立担保的财产必须是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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