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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执行申请书 人民法院: 关于本公司申请执行与纠纷一案,即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因申请人申请后被申请人已向本...
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执行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职务、地址。执行理由:执行目标:此致某人民法院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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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强制执行申请书, 首先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以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信息; 其次应当根据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可供执行的债权文书的内容写明请求事项; 第三部分是事实与理由,在此部分应当写明据以申请执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债权文书的形成情况、记载内容、生效日期、对方是否履行等内容; 最后写明此致申请的法院,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捺印并写明日期。
撤销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申请人:夏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将本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并在征信系统予以清除。 事实与理由:江苏扬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卞某、夏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我于2016年8月8日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之前对于该案的情况均不知晓,也未接到任何通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具体情况如下: 1、该案的主债务人是卞某,且我与卞某2011年2月14日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对于该案的实际情况我不知晓。 2、我近年住在扬州父母兄弟家,但工作单位和地点一直没有变化,该案审理及执行的情况我之前一直未接到任何通知,因此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 3、将维扬路号房屋抵押给银行确实是我在抵押合同上签字认可的,对此我无异议,也愿意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鉴于我不符合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定情形,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特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16.8.16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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