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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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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因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向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除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外;债权人只起诉被担保人的,只能列为被担保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起诉担保人(担保人),但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可以。“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已经为不确定债权在庭审中确定化留下了操作空间。所以结论很明确:仅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不确定这一点并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未结清的债权债务肯定以后要和对方结算清楚的,所以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和其他未了事项原始凭证要抽出保管。合同约定的日期届满就自然终止了,但是合同履行期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后仍然要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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