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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对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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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或分局承报的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审核其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对符合规定的业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其核发核准件。外汇分支局收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文件后,应当审核其相应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业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的,自收到银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核准备案;外汇分局收到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文件后,应当审核其相应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业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银行,可以向外汇局申请经营居民个人售汇业务:(一)业务条件1、具有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业务经营资格;2、具有三名(含三名)以上经外汇局培训合格、熟悉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从业人员;3、具备外汇局认可的单证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控制度。(二)技术条件1、根据“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见附件1),建立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络连接。2、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规定。3、办理业务的计算机设备要满足“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见附件2)。4、使用本系统的银行操作人员均须接受外汇局操作培训并取得资格。5、办理业务的每家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一名以上技术人员能维护系统正常运行。
居民个人购汇后,应当在下一次购汇前,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购汇核销手续:(一)居民个人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及“其它”项下购汇,凭边检部门在其上的出境或入境印章办理。(二)居民个人境外邮购项下购汇,凭境外发票或办理。(三)居民个人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及“其它”(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项下购汇,银行为其办理售汇手续即视同自动核销。(四)居民个人自费留学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其他出境学习凭在读证明或缴费证明办理。预交后获得有效签证的,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未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结汇证明办理。(五)居民个人出境定居购汇不需办理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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