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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的大学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
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医疗费用,职工社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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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可以按照规定继承。参保人离开本市,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年度累计在4万元以下的部分,退休(职)前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退休(职)后支付比例分别为95%、94%、93%;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的部分,退休(职)前统一支付比例为95%,退休(职)后统一支付比例为97%;(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街道、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财务会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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