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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驾驶证的记分周期一般是从当事人初次领证的日期算起,每隔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比如领取的驾驶证是在2021年12月11日,那么到2022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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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论及举证期限的起算,应从答辩期间(不论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均默认为十五天)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控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自缓刑期满之日起计算,剥夺终身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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