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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安全保卫方面的职权

2023-02-28
有下列职权: 1.警卫权。警卫措施有包括武装警卫,安装技术设备,规定特殊的值班、出入登记、出入检查制度和随身警卫等。 2.安全检查权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确保安全的需要而对某些重点场所和设备进行防爆、防火、防盗等的安全检查;对于一般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等,也可以进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相关法规

《警察法》第9条第1款,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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