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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消息当庭通知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如果转让的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并且通知了债务人的,不论采用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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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当庭通知有效。债权转让在诉讼过程中,法庭通知是有效的,法庭通知也是通知债务人的一种方式。 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目标。这一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害。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虽然债权作为法锁的概念已经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化。如果债务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就会出现新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转让性质。 债务内容的变更包括类型、数量、质量规格、债务性质、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债务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务类型、标的物质量规格、债务性质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后,与原债不再具有同等性。 3、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转让人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务的相关原则,有些合同不能转让,债权也不能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继承的遗产支付的请求权。二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由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如果权利与主权利分开单独转移,则性质上不允许。 5、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1、《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2、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3、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4、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 5、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 6、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整理的关于拒收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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