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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才可以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不能撤销,劳动仲裁书有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撤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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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裁决,认为具有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一裁终局之外的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劳动仲裁调解书不执行,不能再申请裁决了。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撤销: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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