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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
首先,应该要先按夫妻共同的两半,一半可以归自己;另一半可以作为丈夫的遗产,还可以由自己还有丈夫的子女(包括自己和丈夫的共同的子女等等)、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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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房屋的主人是你父母、虽然只有你父亲的名字、但房产是你父母的共同财产; 2、如果你妈妈将来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是: 父母的子女(你的兄弟姐妹)、平均分配房屋产权及遗产; 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等情况、可以多分; 3、直接过户到一个子女身上,需要你的姐妹(你父母的子女的协商同意后才能过户), 因为你父亲去世、他遗产由他的妻子(你母亲)、你的兄弟兄弟姐妹及你的爷爷奶奶平均分配; 4、需要的手续是你母亲本人和所有子女在办理现场。
承租人死亡的,生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同意变更承租人名称。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支付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生前在本市无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生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要求变更租赁户口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根据其他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租赁住房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公房产权归单位或者是房管所所有,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不能继承分割。承租人去世后,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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