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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国营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介绍如上
a、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经济补偿金给付规定是: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一年工龄给予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企业月人均工资的,按企业月人均工资支付;本人工资高于企业月人均工资3倍的,按企业月人均工资3倍支付。 b、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新组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新企业实现就业。这种情况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方式按云办发[2004]28号文件规定: 凡企业改制重组后留用的职工,在改制重组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后,不再计付经济补偿金。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或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与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上的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办法如下: 1、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被改制重组企业和改制重组企业的工作年限分段计算,原则上分别由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原国有产权持有人和改制重组企业支付。 2、因职工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原则上由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原国有产权持有人支付。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由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原国有产权持有人以职工在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工作年限计付。以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参与改制的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但要确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标准足额一次性得到经济补偿金。 职工与改制重组企业的劳动关系存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不再计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企业职工最新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企业改制时,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要求公开。还要合理制定和通过对职工的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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