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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原有风貌和格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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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原有风貌和格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旧改造、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建设公园。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历史名园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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