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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甲,男,45岁。被告:高乙,女,47岁。 原被告是姐弟关系。原被告父母高某与李某于1994年11月12日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某区的单位公有住房一套,并于1995年2月取得产证,产证登记在高某一人名下。1995年12月,高某与李某在某律师事务所,请律师见证代书了一份遗嘱,大致内容为:1994年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各自名下的份额都归高甲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后来2002年高某、李某相继去世,原、被告在处理遗产时发生纠纷。 2002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称:父母生前立下遗嘱,系争房屋归高甲所有。故要求继承系争房产的全部产权。 被告辩称:系争房屋是按照“94房改方案”购买,当时被告户口也在盖房内,因此按照政策被告也有一份产权。并且购买房屋被告也出资,因此主张房子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父母通过代书遗嘱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指定由高甲一人继承。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内容真实有效,应予认定。上述房屋系按照“94房改方案”购买,按照规定购买时户口在房子内的成年人均享有产权。被告主张其拥有该房部分产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定。2002年8月法院判决如下:一、上海市某区的房屋(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2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高某与李某的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另外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高某和李某到律师事务所聘请了两位律师代书遗嘱(其中一人代笔,一人见证)并且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都在遗嘱上签字。该份代书遗嘱合法有效,遗产应当按照此遗嘱继承。
民法典中没有具体规定代书遗嘱继承人能否保管的问题。只是规定了保管遗产的条款。只要代书遗嘱内容形式合法,继承人可以保管代书遗嘱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法律并未规定代书遗嘱见证人一定得出庭作证,只要代书遗嘱文义明了,只提供证言不到庭也可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人也可以作为见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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