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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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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属于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纠纷,也不属于雇佣纠纷。 2、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承揽人所受伤害由他自己承担责任。如果定作人(你家)在定作、指示方面有过错,才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工在建房中坠楼身亡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雇工身亡的,雇主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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