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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22条

2022-09-0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确需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的,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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