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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界定登记、验收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经批准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单独建设以及在本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利用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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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停车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不得转让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应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收费管理工作。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管理规约的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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